广东7条中小河道发作超警大水

广东7条中小河道发作超警大水
数据显示,全国2025届高校毕业生达1222万人,同比增长43万人,而明年毕业生人数估计再立异高。事实上,9月24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革峰会公布发表视频致辞时,慎重发表中国新一轮国家自立进献。  “到2035年,中国全经济规模温室气体净排放量比峰值降落7%-10%,力争做患上更好。非化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到达30%以上,风电以及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020年的6倍以上、力图达到36亿千瓦,森林蓄积量达到240亿立方米以上,新能源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支流,全国碳排放权买卖市场覆盖主要高排放...。在搜寻引擎搜寻“年夜师长老师就业”能够看到,从中央到中央,各级党委以及政府都把年夜学生就业工作摆正在优先地位。应用,中新网广州9月27日电 (程景伟 林荫)2025年广东留鸟护飞行动启动典礼27日在广州南沙湿地停止,政府、企业、社会构造、意愿者及亲子家庭代表等约150人列入了活动。  以后正值秋夏季留鸟迁飞途经广东的重点期间。由广东省29个部分团结发展的为期三年庇护鸟类流动以及攻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已经全面启动,全省各地各部分正以最严的请求以及办法,扎实做好鸟类保护各项工作。启动仪式现场。广东省林业局 供图  ...。  从今年春招到暑假,再到刚起头的新学期,教育部出台多项办法,接踵面向毕业生举行“国聘行动”、“百日冲刺”行动、电子商务行业应聘流动、就业本领提升“双千”办理、已经离校未失业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为帮忙学生实现高品质待业,各高校对于重新生退学到毕业离校,构建起全链条、全流程的待业办事体系,为大学生稳步迈向职场、实现人生代价保驾护航。搜罗,中新网广州9月25日电 (记者 蔡敏婕)位于广东的西部内地高速公路是珠三角西部通往粤西地区的交通年夜动脉。台风“桦加沙”过境后,西部内地高速公路分秒必争构造力量抢通,通过连续奋战,25日18时30分,广东省内最初一个受交通管束的西部内地高速阳江路段实现复通。至此,西部内地高速实现全线复通。-->  24日子夜起,持续4个小时,西部沿海高速全线深陷14级风圈半径内,狂风暴虐。高栏港年夜桥塔顶风速仪显示,...。  应届结业生  构造进企口试定向挖掘岗位-->  为副手应届卒业生高效对于接优良岗位、完成高品质就业,多所高校踊跃行径:北京科技大学锚定学科特色,构造教师走进重点企业睁开现局口试,打造“访问-实习-任命”疾速通道;中央财经年夜学、中国人民年夜学等高校院系则深挖资本,定向挖掘岗位并举办“小而精”专场雇用;北京交通年夜学更设立专项奖励金,引导卒业生投身西部与下层。一系列精准举措从高校兼顾、院系发力、政策激励多维度入手,为结业生求职保驾护航。  李占魁没想到,自己在结业季投出的第一份简历就精准“命中”,四个礼拜的练习期满,通过答辩考核后,他将有能够收到宝钢股份的登科通知书。结果会在9月出炉,而这个时间,恰是年夜部分应届结业生方才开始秋招的时辰。  他的高效求职路源于北京科技年夜学“钢铁强国路”企业访问调研流动。北京科技年夜学失业领导中间副主任胡琳茹告知北青报记者,“钢铁强国路”企业走访调研流动是三方志愿共同匆匆成的。一方面,企业希望能更早、更深入地了解学生;另一方面,学生也希望有机遇去企业实地旅行,而高校自己也正在开展访企拓岗活动。在此背景下,北京科技年夜学“钢铁强国路”企业访问调研活动正在2024年推出,由校带领带队组织应届卒业生走入行业一线,访问重点企业,理解各方就业需要。该校就业指导效劳中心副主任胡琳茹介绍,今年,学校组建了12支就业先导团队,300余名师生分赴天下15个省份,访问了40余家重点企业。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去年,19名优异学子正在现场收到了企业发放的首批录用奉告。往年仅宝钢股份一家企业,就有13名北京科技年夜学同学进入暑期实习中,顺利的话,他们有能够在实习后获患上企业发放的录取顾问书。  中心财经年夜学商学院党委副书记杨中英通知北青报记者,学院自动织密校企合作收集,依托学院“企业行”活动踊跃拓展企业资源,增强与业余相干行业和企业的合作联系,缩小门生实习就业岗位机会,让学生走进合作企业发展研学研行,拓宽学生视线,晋升门生职业素质以及就业本领。通过校友联系、企业来访、定向招聘、访企拓岗等“请进来”与“走进来”相结合的路径,与企业建设练习实践基地,为先生练习就业供给无力支持。  杨中英介绍,学院还建树了优质店主单元名录,消息保护合作企业数据库,开展校友地点企业定向推荐。在激劝和催促结业生努力列入黉舍举行的双选会基础上,学院定期展开小而精、专而优的小型专场应聘活动,提高校园招聘举止实效。  中国国平易近年夜学在拓宽就业渠道方面注意施展院系力量,各院系别离学科专业特色举办大量雇用流动,挖掘定向就业岗亭。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中国群众年夜学招生待业处及各院系走访高质量用人单位410余家,为毕业生定向挖掘待业岗亭1100余个。尤为是各院系连系学科业余特点,共举行180余场招聘流动,发掘定向就业岗位1900余个,参会学生5900余人次。学校还重视维护对于靠近百家先锋人才就业练习实践基地,将更多适配性高的优良单位纳入合作范围。  从黔北山区走到北京,北京交通年夜学2025年应届结业生胡云抉择回抵家乡,入职中国铁路成都局团体有限公司贵阳南站。正在贵阳南站货运编组场的寒夜里,一位工人徒弟指着积存的黔西北山货感慨:“要是调度系统再快些,这些腊肉菌菇早该送到粤港澳的餐桌了。”这句话深深震动了胡云,他愈发清晰,扭转故乡需要真学识、硬伎俩。  胡云是北京交通大学返回基层就业的学生代表之一。近年来,北京交通年夜学以“国家所需即为交大门生所为”的就业导向,制定学校“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路程线路,实现对于西部地区全遮盖,批示各学院聚焦学科业余特性以及地区财产发展需求,自动与广西、云南、四川等西部地区用人单元洽谈对于接,推进校企联合培养重点畛域急需紧缺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共建实习理论基地,着力晋升毕业生效劳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材供需适配度。  为了鼓励更多卒业生返回西部、前往基层待业,北京交通年夜学施行“典型树模鼓励工程”,学校设立了下层就业专项嘉奖金,重点对于到西部区域、下层一线、重点范畴就业的毕业生,赐与2000-40000元不等额度的资金处分。每一年评比奋飞奖,举办基层事情练习营。2024届,下层失业人数同比增加33.6%,西部地区失业人数同比增加10.7%,一名毕业生被西藏自治区专项招录名目任命。2024年,学校发放处分金60余万元,167论理学生被授与奋飞奖。两名师生获评“天下高校毕业生下层赋闲超卓奖学(教)金”。  在校生  提早规划职业退学开端筹谋  寒假里,北京交通大学2025级重生吴紫涵(假名)高兴地拆开录取告知书时发明,随通知书一起寄来的另有一份《2025大先生职业发展自助手册》,让他很是意外:“职业教诲这么早就开始了吗?”北青报记者在采访中发明,近年来,越来越多高校意识到,赋闲事情不能只针对大四学生,就像“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同样,就业要从年夜一重生入校时开始抓起,帮助学生及早认识本人的业余、尽早规划未来的职业生活。  吴紫涵在办理新生报患上手续后发现,自己以及全部回生一路,需实现两学时的线上职业生涯规划先导课。据该校就业与守业向导中心主任张博先容,新生每一每一对于年夜学业余不足了解,而且退学一年后就面临大类业余分流,以是学校要帮他们尽快理解自己的业余及相关职业,对于巨匠长老师活乃至将来的职业生涯及早布局。比及退学后,另有全校开设的21门校院两级线下就业指导类课程,包括生涯计划、就业指点、职业才能专题提拔、守业教育等内容。其中面向本科生14门、研究生8门。  在北京科技年夜学,职业生涯教诲融入到本科生全过程哺育种植提拔中,以至从头生入校军训时就开端了。胡琳茹通知北青报记者,学校在新生军训时推出了“复活体验日”活动,让新生用半小时时间体验年夜学四年的生涯,并对于将来发展做出抉择。有的同学挑选了继承深造,但在体验后发现并不适宜本身。在她眼里,比起提拔门生求职本领,高校在帮他们建立精确的职业看法中起的感化更为主要。譬如如今一些学生一味求稳考公考编,便是就业不雅点浮现了结果,高校应该增强引导,让学生看到不同职业抉择的或者性,叫醒他们职业生涯的灵感。  北科年夜开设的全校必修课《大先生职业发展与失业辅导》贯通本科四年,根据不同学年先生的生活生存疑心展开体系的课程学习。课程之外,学校还开展更有针对性的周三待业帮、周四工作坊、周五锻炼营,平面围绕式解决学生的生涯疑惑。到了寒寒假,“抢跑计划”“迎战秋招”“研后冲刺”“暖冬行动”等勾当则为同学们提供实用本领培训。胡琳茹就经常接到教师咨询,请她帮助改正简历。  离校毕业生  离校不能断线服务温度没有减  克日,教育部“高校结业生离校后赋闲办事”小轨范上线,专门为已经离校、未失业的结业生继续推荐针对于性强的岗位信息。传统上,大学毕业生一旦管理离校手续就成为了“校友”,再也不享受应届结业生报酬。但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效劳司相干担任人克日指出,以落后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失业帮扶,是重中之重,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往年从教育部到各级高校,都把已经离校毕业生纳入赋闲效劳范围,做到“离校不断线”。  “高校卒业生离校后就业处事”小次序的岗位信息来自国度年夜教员就业效劳平台内,其特点是能够结合毕业生的教导背景、业余技能、求职欲望等集体信息,有针对于性地推送婚配度高的优良岗位。这些岗亭信息经过学信网民众号推送,将一直继续到往年年底,毕业生必要存眷该公家号。此外,暑假以来,国家24365年夜弟子就业就事平台连续面向2025届和2026届高校毕业生推出6个专场招聘会,其中多场是针对于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涵盖天下多个省分和行业。北青报记者在这些专场的北京地区招聘网页看到,雇用岗位分为互联网/通信/电子、生产/加工/制造、制药/医疗、教育等十余个行业,各行业下又进一步细分岗亭种别。  正在教诲部的带领和带动下,在京高校在服务离校毕业生方面也踊跃作为。5月初至暑假时期,中国农业大学“中农云”学生就业效劳网开拓了一个新专栏:“百日冲刺·离校不离心”2025届用人单元校招再对于接暨2026届提早批暑期实习专场,为未落实就业单元的2025届结业生找事情、非结业年级老师练习搭建了一个特地的线上对接桥梁。离校毕业生在这里预约登记并投递简历后,用人单元可以在线挑选简历,而后与结业生约定时间在线视频面试。  异样在暑假里,北京科技年夜学外国语学院就业专职教师孙雅楠注意到,近来有一场企业招聘的地位多为电子商务,因而她给英语专业2025届一位已经离校结业生打去电话:“这个企业的职位以及你比拟匹配,你感趣味的话能够先看看招聘信息,要是能进口试,我们能够通话摹仿一次口试。”据胡琳茹介绍,对于付已经离校未就业的门生,北科年夜在昔时12月31日以前,各院系就业先生每一周都会以及他们联系,询问其求职希望并同步给他们待业消息。目前,一些已经毕业良久想要换工作的同学还会与胡琳茹联络,一些结业外行里有合适的任务机会还会请她保举学弟学妹。  中间财经大学商学院针对于已离校但仍有就业意向的师长老师,会建立特地的支持联系群,将给正在校生的就业信息同步给结业离校门生,凭据他们的需要定向推荐,同时为他们返校参加现场招聘会、三方协议支付或者调换等供给便利。  文/本报记者雷嘉 张月朦 张知依 【编纂:于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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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9月27日电 (记者 马帅莎)记者从中国国家航天局获悉,9月27日3时28分,中国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四号丙运载火箭成功发射风云三号08星,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取得圆满成功。9月27日3时28分,中国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使用长征四号丙运载火箭,成功将风云三号08星发射升空,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获得圆满成功。郝裕彤 摄  风云三号08星是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的业务卫星,配置了中分辨率光谱成像仪、微波成像仪等9台遥感载荷。  该卫星在确保极轨气象全球成像和大气垂直探测观测业务基础上,侧重气候变化监测,主要应用于天气预报、大气化学和气候变化监测业务及研究,进一步提升中国在全球数值天气预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气象防灾减灾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此次任务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第596次发射。(完)--> 【编辑:刘欢】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五、将本条例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5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  第六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客船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船舶情况。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第八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三)运营船舶资料;  (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五)运价本;  (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第十三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  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第十五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终止经营;  (二)减少运营船舶;  (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国际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第二十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七)其他相关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  第二十一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第二十五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可以对下列情形实施调查: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的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过该航线总运量的30%,并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三)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四)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共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 调查机关实施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调查组进行调查前,应当将调查目的、调查原因、调查期限等事项通知被调查人。调查期限不得超过1年;必要时,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半年。  第二十九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合同文本、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保守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隐匿真实情况、谎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  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没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第三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十条 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审批、许可、登记、备案,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  (二)对经过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相应的经营资格,或者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履行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不立即予以取缔,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六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地的船舶运输业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海上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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